世界各國商標確權的兩種方式(在先使用與在先申請)簡(jiǎn)介
下文簡(jiǎn)單介紹世界各國主要采取的兩種商標確權方式-在先使用(First-to-use)和在先申請(First-to-file)的區別以及采用的部分國家。
在先使用與在先申請的區別
1.在先權利的時(shí)間點(diǎn)判斷
在先申請是申請日;在先使用是使用日或者是申請日與使用日較早的日子(如有申請日)。
2.在先使用的舉證要求
在先申請是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使用證據;在先使用是真實(shí)善意、連續使用的使用證據。
3.權利范圍
在先申請是申請注冊時(shí)候選擇的范圍(范圍也可能比申請時(shí)縮小,看具體注冊下來(lái)證書(shū)的情況);在先使用是使用的范圍。注:對于在先申請選擇的范圍也不是越廣越好,因為很多國家都需要提供使用證明,或者給予第三方對任意滿(mǎn)三年或者五年商標提出連續三年/五年不使用撤銷(xiāo)申請。
在先申請的建議
即使為在先使用為原則的國家或地區,也需要及時(shí)申請注冊,原因如下
1.建立法律上擬制的“使用日”,阻礙在后申請和在后使用;
2.建立穩定、確定、可預測的權利范圍;
3.及時(shí)確權,降低惡意搶注,被訴風(fēng)險。
分別采用的部分國家
采取在先申請的國家,如中國、日本、韓國、泰國、柬埔寨、越南、土耳其、沙特阿拉伯、智利、巴西、歐盟、俄羅斯。
采取在先使用的國家與地區,如美國、加拿大、中國香港、印度、巴基斯坦、新加坡、菲律賓、馬來(lái)西亞、新西蘭、澳大利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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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更新時(shí)間:2022-05-20 閱讀:65次分享本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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